papi醬商標因與其他商標構成近似注冊遭拒后起訴被駁回
2022-01-26 15:07:11
近日,papi醬注冊自己商標時因為商標與其他商標構成近似被評審委員會駁回,然后團隊將商評委起訴,但是被法院駁回。
據報道,經“網紅”“papi醬”(真名姜逸磊)授權,泰洋川禾文化傳媒徐州有限公司在多個商標類別上申請注冊“papi醬”系列商標,商標評審委員會經審查認定,申請注冊的系列商標與其他商標構成近似,駁回了注冊申請。泰洋川禾徐州公司不服,將商評委起訴到北京知識產權法院。日前,北京知識產權法院經審理,駁回了泰洋川禾文化徐州公司訴訟的請求。
據悉,在該系列案件中,泰洋川禾文化傳媒徐州有限公司將“papi醬”作為商標申請注冊在第9類(錄制、重放聲音和形象的器具等)、第25類(服裝,鞋,帽)、第35類(廣告等)、第38類(電信)等指定商品或服務上。商標評審委員會經審查認定,泰洋川禾文化傳媒徐州公司注冊的商標在第9類上與第19182879號“papi”商標、國際注冊的第1071421號“PAPI”商標構成近似,在第25類上與第3630646號“PAI”商標、第9934704號“papi”商標構成近似,在第35類上與第6541464號“papi”商標、第19415385號“papi資本”商標、國際注冊第683237號“PAPI”商標構成近似,在第38類上與第19353802號“PAPI醬”商標構成近似。商評委因此駁回了泰洋川禾文化傳媒徐州公司的商標注冊申請。
泰洋川禾文化傳媒徐州公司不服,起訴到北京知識產權法院。北京知識產權法院合議庭經審理后認為,“papi醬”商標指定使用的商品和服務與各引證商標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務分別屬于同一群組,構成類似商品或服務,與各引證商標的主要顯著識別部分均為“papi”,商評委認定其構成近似并無不當,泰洋川禾文化傳媒徐州公司提交的證據只能證明“papi醬”本身作為一個網紅的名字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但不足以證明“papi醬”商標經使用在指定使用商品或服務上具有了較高的知名度。
最終,北京知識產權法院判決駁回泰洋川禾文化傳媒徐州公司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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