銷售販賣仿冒商標和假冒商標,銷售商應當承擔什么責任?
2020-06-22 16:05:37
生活中,你會不會遇到這樣的情況:想吃“康師傅”,買到手的竟是“康帥傅”;想喝“營養(yǎng)快線”,拿到的卻是“營養(yǎng)快線”;還有“紅牛Red Bull”變成“紅牛The Bull”、“RIO”成了“RID”……
“山寨”、“傍名牌”、 “模仿秀”,充斥在大大小小的小店、路邊攤,讓沒有火眼金睛的我們很容易掉進陷阱,哭笑不得。
而實際上這些從字面或視覺上很容易給我們造成混淆的,是《商標法》所說的仿冒商標?!渡虡朔ā返?7條第2項規(guī)定:“未經(jīng)商標注冊人的許可,有下列兩種情況之一的,容易造成混淆的,屬于仿冒商標行為,又稱商標混淆行為:一、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近似的商標;二、在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币簿褪钦f,在相同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使用了相同或近似的商標造成了消費者購買時的混淆,我們?nèi)绻槐牬笱劬蛘邔⒄贩诺揭黄?,是很難察覺的。這種現(xiàn)象嚴重擾亂了正常的市場秩序并且對正品的生產(chǎn)商來說非常不公平。
對于仿冒商標的產(chǎn)品,在多買幾次正品進行仔細比較之后,往往也能發(fā)現(xiàn)它和正品不一樣的區(qū)別,比如其中一個字不同。一種更狡猾的手段是直接采用一模一樣和包裝、裝潢或logo,也就是商標也一模一樣,這個時候,作為普通消費者的我們更難以辨別了。這也就是《商標法》第57條第1項規(guī)定的假冒商標:“假冒商標是指未經(jīng)商標注冊人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即達到“兩同”標準就屬于假冒商標的行為。
仿冒商標和假冒商標都是侵犯商標權的違法行為,但是由于侵權廠家及生產(chǎn)商的隱蔽性,往往大量侵權產(chǎn)品通過黑市悄悄流入到市場上,獲得大量非法利益,而商標權利人想要維權卻受到重重阻隔,在調(diào)查的過程中,對方有很敏銳的反調(diào)查能力,快速轉(zhuǎn)移窩點,使得維權成本高,屢屢碰壁。
而作為供應鏈下游的零售端,往往是一個個小小的店鋪,由個體戶構成,從店鋪中買來侵權產(chǎn)品,很容易察覺和發(fā)現(xiàn)真?zhèn)?,比如超市、百貨店、便利店等。仿冒商標和假冒商標最終還是通過一個個銷售商進行售賣,到達消費者的手上。因此,權利人往往會選擇向銷售主體進行維權,維權成本更低,維權對象更清晰,取證也較為容易。
那么對于仿冒商標和假冒商標,實踐中銷售主體需要承擔什么責任呢?
第一種情況是,銷售者“知假售假”。此時銷售者首先需要承擔民事責任,停止侵權、賠償損失。
在這種情況下,銷售者主觀上明知仍然進行銷售,如果數(shù)額較大(5萬元以上),構成侵犯假冒注冊商標罪。根據(jù)商標法六十七條第二款,銷售明知是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構成犯罪的,除賠償被侵權人的損失外,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種情況是,銷售者聲稱不知道是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但是沒有證據(jù)證明合法來源。由于《商標法》對銷售商的侵權認定采用過錯推定的歸責原則,即銷售商若銷售了侵權商品,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法律上推定其具有過錯,須承擔停止侵權、賠償損失的責任。
當然,也并非所有情況銷售者均需要承擔侵權責任,根據(jù)《商標法》第六十四條第二款規(guī)定,銷售者不知道是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能證明該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說明提供者的,不承擔賠償責任。
國知局最近頒布的《商標侵權判斷標準》對銷售商免除責任的相關要件進行了細化規(guī)定,明確了不屬于銷售不知道的情形以及滿足說明提供者的相關條件。
1.免除銷售商責任需同時滿足以下三個要件:一是銷售商不知道所銷售的商品侵犯商標專用權;二是銷售商能夠證明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三是銷售商能說明商品提供者。
2.銷售不知道的情形包括:進貨渠道不符合商業(yè)慣例,且價格明顯低于市場價格;拒不提供賬目、銷售記錄等會計憑證或者弄虛作假的;案發(fā)后轉(zhuǎn)移、銷毀物證,提供虛假證明、虛假情況;類似違法情形受到處理后再犯。
3.銷售商能說明商品提供者是指涉案當事人主動提供供貨商的名稱、經(jīng)營地址、聯(lián)系方式等準確信息或者線索。對于因涉案當事人提供虛假或者無法核實的信息導致不能找到提供者的,不視為說明提供者。
通過以上分析,我們知道了如同醫(yī)生需要對病人負責一樣,銷售者需要對其銷售的產(chǎn)品進行負責。因此,銷售者從事經(jīng)營活動應當遵守誠實信用的原則,遵從商業(yè)道德。對于市場上流通的假冒產(chǎn)品,應當盡到合理的注意義務,更不能為獲取了暴利而從不法渠道進貨,否則必將承擔侵權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