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用“天娛”商標,中視天娛一審被判侵權
2020-01-13 09:41:16
近日,北京市海淀區(qū)人民法院(下稱海淀法院)就原告上海天娛傳媒有限公司(下稱上海天娛公司)與被告中視天娛國際傳媒文化(北京)有限公司(下稱中視天娛公司)侵犯商標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案作出一審判決,認定中視天娛公司侵犯了上海天娛公司的注冊商標專用權,并構成不正當競爭行為,判決中視天娛公司立即停止侵權、變更企業(yè)名稱,并承擔消除影響、賠償損失的責任。
上海天娛公司訴稱,其于2004年8月13日提交了第4219296號“天娛傳媒及圖”商標(下稱涉案商標)的注冊申請,后于2008年1月14日被核準注冊,核定使用在第41類“電影制作、節(jié)目制作、娛樂、演出”等服務上。上海天娛公司發(fā)現(xiàn),中視天娛公司在其運營的中視天娛傳媒網、搜狐號“中視天娛傳媒”上突出使用“中視天娛傳媒”及與涉案商標近似的標識,并有大量虛假宣傳的內容,侵犯了其注冊商標專用權,并構成虛假宣傳的不正當競爭行為。同時,中視天娛公司擅自將涉案商標中的顯著性中文部分“天娛”作為其企業(yè)名稱中的字號進行工商登記和使用,導致公眾混淆,構成不正當競爭行為。
中視天娛公司辯稱,其依法享有第32690495號“中視天娛”商標,使用行為沒有主觀惡意,且其使用的標識與涉案商標不構成近似,不構成商標侵權;對公司業(yè)績的正常宣傳不構成虛假宣傳;其企業(yè)名稱經過合法登記,不構成不正當競爭行為。
海淀法院經審理認為,首先,中視天娛公司經營的業(yè)務及其使用行為所涉領域包括演藝、娛樂、大型文體活動策劃、娛樂節(jié)目制作等,與涉案商標核定使用的服務相同,且其使用的標識與涉案商標在文字的字形、字母、圖形的構圖及顏色、各要素組合后的整體結構等均構成近似,其突出使用的“中視天娛傳媒”亦包含了涉案商標顯著性較強的文字部分“天娛傳媒”,使相關公眾產生混淆和誤認,侵犯了上海天娛公司的涉案商標權。其次,涉案商標具有一定知名度,中視天娛公司作為同業(yè)經營者,在后將涉案商標顯著性較強的“天娛”注冊為其企業(yè)名稱的字號,容易引起誤認和混淆,構成不正當競爭。再次,中視天娛公司將上海天娛公司參與制作的張杰演唱會、超級女聲、快樂男聲作為其公司的業(yè)績進行宣傳,并將大量非簽約藝人列為公司旗下藝人,構成虛假宣傳。據(jù)此,海淀法院作出如上判決。
目前,中視天娛公司已提起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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