紅牛37億商標糾紛一案一審敗訴
2019-12-02 13:52:08
2019年11月,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以紅牛維他命飲料有限公司對紅牛系列商標不享有所有者合法權益為由,駁回其索賠27.53億元的訴訟請求,并判令其承擔訴訟費1880.68萬元。
一、此案為什么會發(fā)作?紅牛公司成立之初,各股東對紅牛商標歸屬約好不明。
二、巨額的廣告投入能否成為享有商標所有權的依據(jù)?
此時,協(xié)助完成品牌價值的一方往往以其巨大的投入或其他資源,對該品牌建議權益,但僅依據(jù)該巨大金錢等資源的投入,能否享有該商標的所有權呢?答案是否定的。因為在我國,一般可以通過兩種方法獲得商標所有權,即:原始獲得及繼受獲得。原始獲得是指通過請求注冊的方法獲得,繼受獲得是通過轉讓的方法獲得。因而,在沒有清晰約好歸屬的情況下,很難依據(jù)該投入而享有商標權。
一審法院以為,雙方在合作中,對紅牛系列商標的歸屬沒有明的約好,在雙方具有商標答應聯(lián)系且已經(jīng)實際履行的情況下,即使紅牛維他命公司對該商標投入了很多的宣揚資金,也不能享有該商標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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