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品侵犯別人專利怪“代工”企業(yè),法院:貼了商標就得認罰!
2018-09-13 10:53:38
一家公司銷售的產品侵犯了別人的專利,在法庭上,這家公司卻把責任推給了為其“代工”企業(yè)。不過法院在判決中說得明白:既然貼上了你的商品,這筆賬你就得認!
顏某2014年10月向國家知識產權局申請了名稱為“一種可折疊護臂桌枕”的實用新型專利,該專利于2015年3月獲得授權。2016年9月,顏某將上述專利權轉讓給了廈門某科技公司,該專利權至今合法有效。
廈門某科技公司經調查發(fā)現(xiàn),蘇州某家紡公司未經授權大量生產、銷售涉嫌侵犯原告專利權產品的行為,給其造成了重大經濟損失。故廈門某科技公司訴至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請求判令蘇州某家紡公司停止侵權行為,銷毀侵權產品,賠償經濟損失及為制止侵權行為支出的合理費用共計100萬元。
南京中院一審判決:被告蘇州某家紡公司立即停止生產、銷售、侵害原告廈門某科技公司實用新型專利權產品的行為,并立即銷毀庫存侵權產品,同時判處被告公司賠償原告經濟損失及合理費用共計30萬元。江蘇高院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院認為,本案的主要爭議在于,被告主張的合法來源抗辯能否成立。雖然被告提供的證據可以證實,被告和某公司之間確實存在交易行為,但該交易行為不能支持被告的合法來源抗辯。
首先,商標的作用是區(qū)別商品或服務的來源。本案被控侵權產品上標注了被告的文字及拼音組合商標,同時,合格證上標注產品規(guī)格、面料及被告的住所地及熱線電話。被告通過將其商標、地址、服務電話等標注在被控侵權產品上的行為,對外表示其為被控侵權產品的生產者,并通過以上信息將被告提供的商品與他人的商品區(qū)別開來。
其次,被告和某公司之間雖然存在一定的交易行為,但該交易行為是一種加工定做行為,不影響被告作為被控侵權產品的生產者的地位。
再次,即使被告認為某公司違反了合同的約定,對其造成損失,被告在承擔相應責任后,可以依據合同約定向合同相對人主張相關權利。故法院對被告的合法來源抗辯意見未予采納。
因此,被告生產、銷售涉案被控侵權產品,未經原告即專利權人的許可,構成侵權,應當承擔停止侵權、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
【法官說法】
合法來源抗辯不適用于生產者
本案一審主審、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法官雒強介紹,合法來源抗辯,是專利侵權糾紛案件中被訴侵權人通常使用的抗辯理由之一。
我國專利法規(guī)定,為生產經營目的使用、許諾銷售或者銷售不知道是未經專利權人許可而制造并售出的專利侵權產品,能證明該產品來源合法的,不承擔賠償責任。合法來源抗辯的主體應系被控侵權產品的使用者、許諾銷售者或銷售者,而不適用于生產者。
這類案件中,被告在舉證時往往只關注交易的真實性及證據鏈條的完整性,而忽略了其自身與產品之間的關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