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侵權不用賠償的常見情形有哪幾種?
2022-05-23 16:56:37
如果被認定構成商標侵權,絕大多數情況下都需要承擔停止侵害、賠償損失等責任,但也有一些法定情形可以不承擔責任,或者停止侵權就可以了。
一、合法來源:
僅是銷售侵犯商標專用權的商品,如果銷售者不知道是侵權產品,并且能夠說明合法取得的,那么可以不賠償,但需要停止銷售侵權商品。
注:這里面很多坑,不要僅看字面文字,好像很容易達成不賠償的目的,但實際上要被法院采納的門檻還是比較高。
二、在先使用:
如果你很早就已經在使用的某個商標,只是沒有去注冊,后來被其他人把商標搶注了,那么你仍然可以繼續(xù)在自己先前的領域使用該商標,商標注冊人起訴你商標侵權是得不到法院支持的。
注:這里面的坑就是要如何向法院舉證你使用該商標比注冊時間還早。
三、注冊商標三年不使用:
如果注冊商標在三年內實際沒有使用,其他人員使用該商標時,雖然構成侵權,僅有停止侵權的義務,不需要承擔賠償責任。
注:侵權人提出這個理由時,商標注冊人需要舉證證明自己在三年內實際使用了該商標,才能獲得賠償。
四、時間上的抗辯:
包括三年訴訟時效和商標一次續(xù)費是十年有效期。這個一般是商標注冊人自己疏忽大意沒有及時起訴或忘記給商標續(xù)費。
以上是個人總結的在商標訴訟中比較常用的免除賠償責任的理由。當然,也還有宣告無效、描述性使用等等理由,需要根據個案來具體分析。
需要特別提醒的是:1、僅僅是不知道或不是有意的;2、沒有銷量或銷售很少;3、只是替別人代賣、已經停止銷售;4、商標注冊人是惡意取證、碰瓷維權.......等等這些理由是不能夠完全免除賠償責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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