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答(1) 時間:2016-12-19 09:39:22
根據(jù)商標法規(guī)定,申請商標注冊不得損害他人現(xiàn)有的在先權利,也不得以不正當手段搶先注冊他人已經(jīng)使用并有一定影響的商標。未經(jīng)在先姓名權人許可或者授權,將他人享有姓名權的文字申請注冊商標,應當認定為對他人在先姓名權的侵犯。但是認定商標侵犯他人在先姓名權需要一定要件,具體包括: (1)系爭商標含有與他人享有姓名權的姓名相同的文字。該表述有三層意思:其一,“相同”是指系爭商標應含有與他人姓名完全相同的文字,或者是他人姓名的翻譯;其二。該他人應是在世的自然人;其三,是否享有姓名權應當考慮該他人在社會公眾中的知曉程度,即在社會公眾的認知中是否已明確指向該他人。姓名權主張人負有證明該他人在相關行業(yè)或者公眾中知名度情況的舉證責任。 (2)系爭商標的注冊或使用給他人在先姓名權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損害。判斷姓名權是否因系爭商標申請注冊而受到損害,一般應當以該他人在先具有一定知名度且相關公眾已形成明確認知為前提。這里對知名度的要求并非是為社會公眾普遍知悉的程度,而是在某一領域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即可。 (3)系爭商標注冊申請人未經(jīng)姓名權人的許可或者授權,系爭商標注冊人應就其取得姓名權人許可或者授權的事實承擔舉證責任。One stop quick respon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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