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答(1) 時間:2016-11-04 09:34:26
商標注冊人對商標局依照《商標法》第四十一條規(guī)定做出的撤銷注冊商標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jīng)Q定通知之日三十天內(nèi),依法委托我所向商標評審委員會提出復審申請。 撤銷注冊不當復審不包括經(jīng)商標評審委員會爭議裁定程序和注冊不當裁定程序中被撤銷的商標。 撤銷注冊商標復審申請人指經(jīng)商標局撤銷商標的原商標注冊人。撤銷注冊商標的復審主要圍繞著注冊商標是否連續(xù)停止使用、注冊商標的使用是否違反《商標法》有關(guān)規(guī)定等。 如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nèi)對商標局做出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nèi)向人民法院起訴。人民法院應當通知商標復審程序的對方當事人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 1、《撤銷商標注冊復審申請書》、《代理委托書》 2、附商標局《撤銷注冊商標決定》 3、提供相應證明材料和實物證據(jù) 以上各項申請所需申請書、代理委托書均由本所提供,并由公司總裁簽字或企業(yè)簽章。 4. 撤回商標評審申請 5. 商標評審延期申請 6. 注冊商標爭議裁定申請 7. 案件答辯申請One stop quick respon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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