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答(1) 時間:2016-05-08 14:44:56
商標的顯著性,在于商標是否是新創(chuàng)的,是否具有個性。具有個性的、新創(chuàng)的商標無疑是具有顯著特征的。商標應有顯著特征,以便于區(qū)別要從商標本身的文字、圖 形等構(gòu)成要素諸方面進行綜合考察。過于簡單的圖形、線條、或過于復雜的圖案、普通數(shù)字,一般的日常生活用語或廣告宣傳用語,商品的通用名稱,商品的包裝、 裝潢、容器等一般被認為不具有顯著特征。例如,以一條弧線為標志申請注冊在第3類、第9類、第18類、第24類、第25類、第28類的化妝品等商品上,就 被以缺乏顯著性,不易被消費者識別為由不予核準注冊;而另一例以松柏、花草、太陽、仙鶴、流水、山石為背景圖案,以“松鶴迎春”為名稱的組合商標要求注冊 在某日用品上,同樣未被核準注冊,其理由則是因“松鶴迎春”為民間約定俗成的吉祥用語,常使用于日常生活用品上,圖案作為裝飾性圖案也常使用在日常生活用 品上,該商標無論從文字、圖形均不具有顯著特征,不具備識別作用。One stop quick respon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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